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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剑河县妥善处理一起医疗孕妇引产死亡案
2010-07-07 12:21: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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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妥善处理一起医疗孕妇引产死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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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6月7日,经剑河县法院民庭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一起因医院医疗服务过错而引起的医疗损赔纠纷案得以圆满调结。受害人家属拿到被告医院当庭给付的3万元赔偿款,至此,原告张某、李某、杨某与被告剑河县某医疗单位医疗损赔纠纷一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0年4月16日,原告张某、李某、杨某以其亲属张某某在被告处引产,被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时因过错导致张某某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115439.02元。 法官接手案件后,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研究,及时找到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找到了该案焦点:被告认为,该案系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已经贵州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医方的责任程度计算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赔偿,且包括死亡赔偿金及原发疾病医疗费等不妥,有的费用被告已支付,原告再请求赔偿不合理,被告仅同意赔11071.12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被告主张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方的责任来计算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数额悬殊很大。 剑河县法院民庭邀请两位人民陪审员参加该案的评审工作,该案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经过仔细分析,认为本案已经贵州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据此,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与原、被告做了大量细致的疏导、调和工作,6月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内),一次性当场兑现;二、双方在处理后事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剑河县法院坚持“大立案、大调解”的工作思路,强化庭前调解工作,力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由“案结事了”向“案结事好”迈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截止6月7日,诉前调解结案1件,庭前调解10件(其中,调解结案7件,调撤4件)。(田应武 吴竹春 田景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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